关于进行我校第22批硕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2-05-07作者:文章来源:外语系浏览:1446

各有关单位:

根据我校学科建设、导师队伍建设及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需要,结合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有关精神,现将第22批硕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要求及工作日程安排通知如下:

一、硕士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治学严谨,作风正派,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身体健康,认真履行教师职责。

(二)具有副教授以上(含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不含高级讲师和高级实验师)职称,年龄不超过57周岁(195591日后出生),196491日后出生的申请人需具有硕士或以上学位。

(三)有较好的科研课题和较充足科研经费,能够支持和资助硕士生从事学位论文研究工作。

二、未按一级学科招生院系申请第二、第三专业的基本条件

(一)申请第二专业硕士生导师资格人员的基本条件

1、现为我校硕士生导师,具有招生资格。

2、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

3、完整指导过一届硕士毕业生,且培养质量较好。

4、申请第二专业硕导的申报材料的“内涵”应与所申报的第二专业相对应,并按第二专业要求评审。

(二)申请第三专业硕士生导师资格人员的基本条件

1、现为我校博士生导师,并具备招生资格。

2、已取得两个专业的硕士生导师任职资格,同时所担任的硕士生导师专业近两年内(2010年、2011年)均招收了硕士生。

3、申请第三专业硕导的申报材料的“内涵”应与所申报的第三专业相对应,并按第三专业要求评审。

三、按一级学科招生院系申请第二、第三专业导师的要求

申请第二、三专业硕士生导师资格人员的在满足第二条规定基本条件外,还需符合以下要求:

1、本次申请转为一个一级学科硕士生导师者,可申请第二专业硕导。

2、已申请转为二个一级学科或一个一级一个二级的硕士生导师者,不得申请第三专业硕士生导师。

四、硕士生导师遴选要求

(一)2012年已经按一级学科招生的专业,需按一级学科进行硕士生导师的申报和遴选(见附件5)。

(二)除硕士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的基本条件外,申请人发表学术论文、科研、讲授课程、外语水平及指导留学生能力等要求,由各学院(系,部)根据学科建设及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落实以科学工程技术研究为导向的导师负责制和导师项目资助制的要求自定,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三)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也可申报硕士生导师,在满足基本条件(除职称要求外)的基础上,其申报条件由各学院(系,部)自定。此条是我校硕士生导师遴选改革试点,暂不向学位点合作单位人员及其他外单位人员。

五、硕士生导师遴选工作程序

(一)个人申请

申请人填写《硕士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申请表》,经学院相关部门认证后,报相关学院(系、部)评审。

(二)院系评审及成果展示

申请人要在学院(系,部)内进行成果展示,学院(系,部)负责异议处理。各学院(系,部)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院(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严格按照学校及学院的硕士生指导教师遴选条件,以无记名方式进行表决。参加表决的人数应不少于委员数的2/3,表决有效;其中赞成票应不少于参加表决人数的2/3(含2/3)方可通过,并将评审材料及结果报校研究生院学位管理处。

(三)复审及公示

学校根据校、院两级硕导遴选相关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复审通过的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无异议,学校即发文公布取得硕士生导师任职资格名单。

六、硕士生导师申请更改专业

院系对导师更改专业的申请需认真研究,并分别经原专业和新专业所在学院(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填写《best365官方网站登录入口硕士生指导教师转专业申请表》,由新专业所在学院(系,部)报研究生院。

七、学位点合作单位、校际合作单位及其他外单位人员的硕士生导师遴选有关工作要求:

(一)学位点合作单位硕士生导师遴选

请有关学院(系,部)通知学位点合作单位,并由学位点合作单位作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合作硕士点的硕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并将有关材料报送研究生院审核。

学位点合作单位的申报人员必须满足本通知规定的基本条件,其它条件可参考我校合作点所在院(系、部)所制定的条件,由学位点合作单位自定,并报研究生院备案。学位点合作单位的申报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校内合作学院(系,部)的申报人数。

(二)校际合作单位硕士生导师遴选

校际合作单位及其它外单位兼职人员必须是我校的兼职教授,其申请硕士生导师任职资格的有关程序要求按照《校际合作单位人员及其它单位人员申请best365官方网站登录入口硕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和管理办法》(校研字〔200533号)文件执行。

八、时间安排及材料报送

有关材料于2012517下班前报送教务办公室J415。有关材料包括:

(一)相关申请表一式一份。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议(须主席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各学院(系,部)自定的发表论文、科研、讲授课程等要求(须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申请硕士生导师人员业绩汇总表(电子版)。

九、相关说明

(一)两年未招生的硕士生导师任职资格问题

取得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含合作点、校际合作单位及其它外单位兼职人员)任职资格后连续2年以上(含2年)没有招收到硕士生的指导教师,第3年暂停招生,第4年重新进行硕士生导师遴选评审通过后方可招生(两年未招生的硕士生导师名单另行通知)。

(二)首次申请硕士生导师资格者,只允许申请一个专业。

(三)被取消硕导资格的教师,从被取消硕导资格之日起两年内不允许申请硕士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

(四)有关业绩认证

校内申报人员所填写的有关论文、著作、获奖、协助指导研究生、目前指导研究生、已获学位的研究生情况以及讲授研究生课程情况、目前承担的科研项目等内容,请到所在学院(系、部)认证。学位点合作单位申报人员和校际合作单位人员填写的有关教学、科研、著作、获奖等情况由本单位人事部门或相关部门认证,并加盖认证部门公章,其它外单位人员须提供所填内容的佐证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五)有关表格、文件可以到研究生院主页()下载。

(六)不受理涉密材料。如申报的材料涉密,须按保密规定脱密处理后填报。

十、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往所发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十一、本通知解释权在研究生院。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