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语系文件 外字[2008] 04号 外语系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系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以保证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入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招收研究生贯彻学校招生的方针政策,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三条 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根据学校批准的招生计划、指定的招生学科,有计划、按程序、公正、公平地完成招生工作。 第四条 以我系的各学科建设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规划为依据,以学校的招生指标为参照,制定长期、近期和年度的研究生招生计划。 第五条 招生计划的制定经过以下步骤: 1.各学科拟定的当年招生人数计划,并按要求填写招生目录; 2.教务办对其进行汇总后,根据学校当年招生计划草案,由教授会成员进行讨论; 3.系主任依据讨论意见,制定计划报学校批准。 第六条 凡经学校批准的研究生导师,均可申请招收培养研究生。 第七条 招生生源包括符合报考条件的应届毕业生和在职人员,以及从应届优秀毕业生中推荐的部分免试生。 第八条 各学科负责人应及早编印招生宣传材料,提出招生宣传计划,在外语系统一安排下,进行邮寄招生材料、网络宣传和实地宣传等方式的招生宣传工作。 第九条 应有重点的积极开拓生源基地,重点发展211院校生源。 第十条 应积极吸引各学校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的学生报考。� 第十一条 我系按一级学科招生,各学科初试科目一致。 第十二条 我系参与的试卷命题与评卷工作, 第十三条 教务办负责我系命题试卷的保密、发送等工作。 第十四条 复试实行差额复试,参加复试的考生人数原则为招生规模的120%左右,所有拟录取考生(含推荐免试生)均需参加复试。 第十五条 根据学校制订的当年的复试基本要求,确定当年我系的复试标准;根据考生的初试成绩(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以及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身体健康状况),确定复试名单。 第十六条 对符合我系复试要求的考生,届时将通知其来我系参加复试。复试主要考察考生的专业基础知识、二外听说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十七条 本规定如与当年学校文件有不一致之处,按当年学校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外语系教务办负责解释。 外语系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招生计划的制定
第三章 招生宣传
第四章 初 试
第五章 复试与录取
第六章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