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字[2008]03号图书赔偿制度

时间:2008-04-21作者:文章来源:外语系浏览:1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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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字[2008]  03

 

图书赔偿制度

图书资料室图书是外语系公共财产,读者应十分爱护。损毁、丢失、盗窃图书资料的读者应按以下标准赔偿。

1. 损毁文献(如圈点、批注、划线、拆散、涂改、卷折、影描、撕剪、污损等),程度较轻,不影响内容完整者,根据情节轻重赔偿2-20元。损毁程度较严重,影响图书的完整性,按原书价格的两倍赔偿。损坏图书条形码者,每条赔偿1元。

2. 丢失图书,可在新华书店自购相同版本或最新版本的同种图书赔偿,每册缴纳2元加工费,不得以其他图书抵冲;如果应赔偿的图书无法购得,根据图书的出版年代、价值等情况按图书原价210倍赔偿。

3. 丢失或损坏成套图书中的某1册或数册,应按全套图书定价的23倍予以赔偿。赔偿后不得索取其他卷册。

4. 故意剪裁、撕毁图书的读者,按图书定价的2倍缴纳赔偿金,同时停止5个月的借阅权,情节严重者通知所在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5. 凡偷窃图书者按原价的10倍罚款,予以纪律处分。

6. 对拒不执行以上规定的读者,暂停其借阅资格,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报系领导予以处理。如果是毕业班学生,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7. 附则:

1)本制度从200811日开始执行。

2)本制度由外语系负责解释和修订。

外语系                   20084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