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语系文件 外字[2008] 03号 图书赔偿制度 图书资料室图书是外语系公共财产,读者应十分爱护。损毁、丢失、盗窃图书资料的读者应按以下标准赔偿。 1. 损毁文献(如圈点、批注、划线、拆散、涂改、卷折、影描、撕剪、污损等),程度较轻,不影响内容完整者,根据情节轻重赔偿2-20元。损毁程度较严重,影响图书的完整性,按原书价格的两倍赔偿。损坏图书条形码者,每条赔偿1元。 2. 丢失图书,可在新华书店自购相同版本或最新版本的同种图书赔偿,每册缴纳2元加工费,不得以其他图书抵冲;如果应赔偿的图书无法购得,根据图书的出版年代、价值等情况按图书原价2―10倍赔偿。 3. 丢失或损坏成套图书中的某1册或数册,应按全套图书定价的2―3倍予以赔偿。赔偿后不得索取其他卷册。 4. 故意剪裁、撕毁图书的读者,按图书定价的2倍缴纳赔偿金,同时停止5个月的借阅权,情节严重者通知所在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5. 凡偷窃图书者按原价的10倍罚款,予以纪律处分。 6. 对拒不执行以上规定的读者,暂停其借阅资格,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报系领导予以处理。如果是毕业班学生,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7. 附则: (1)本制度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执行。 (2)本制度由外语系负责解释和修订。 外语系 2008年4月21日印发